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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主創新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15-05-22發布:邯鄲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瀏覽:1626
  河北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 (試行)
  章 總則
  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國發[2006]6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科技發展“十一五”規劃的若干政策指導意見》(冀政[2006]54號),建立河北省自主創新產品(以下簡稱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制度,規范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工作,引導鼓勵企業開展自主科技創新,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主創新產品是指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科學技術發展方向,擁有核心技術的自主知識產權,并能夠引領國內市場和帶動河北產業發展的產品。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 “省科技廳”)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對自主創新產品進行認定,組織開展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并向社會公布《河北省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產品目錄》)。
  第四條  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科學的原則。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在獲得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范圍內,確定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并在政府采購、重大工程采購等財政性資金采購中優先購買。對具有較大市場潛力并需要重點扶持的試制和首次投向市場的自主創新產品,可以由政府進行首購或訂購。經省科技廳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或我省創新型試點企業的自主創新產品、屬于名牌、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的自主創新產品優先列入政府采購目錄,優先推薦申請認定國家自主創新產品。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堅持企業自愿申請的原則。依法在河北省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單位均可申請認定。
  第六條  申請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
  2、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是指:申請單位通過其主導的技術創新活動,在我國依法擁有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或依法取得的中國企業、事業單位或公民在我國依法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產品具有自主品牌是指申請單位擁有該產品注冊商標的所有權。
  3、申請產品上年度銷售收入200萬元以上。政府進行首購或訂購的自主創新產品不受此條款限制。
  4、產品技術水平在同類產品中處于國際先進(含)以上水平,或在國際上屬于自主研究和開發,或在國際上突破關鍵核心技術,或對現有產品實現了結構、材料及性能等方面的根本性改進,或對產品現有生產工藝實現了較大程度創新,節能降耗減污效果顯著。
  5、產品具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較大的市場前景。
  第七條  自主創新產品認定所需材料:
  1、河北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申請表(詳見附件);
  2、法人執照復印件;
  3、申請單位必須提交的證明材料:
 ?。?)說明產品自主創新及知識產權狀況的相關證明材料(凡屬于聯合申報或多個單位共同享有知識產權的,必須提交與產品技術歸屬及權限有關的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授權、合作生產、合作開發的合同或協議);
 ?。?)特殊行業許可證(對醫藥、醫療器械、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郵電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新產品,申報時必須附行業規定許可生產、銷售的必備文件);
  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過的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
  5、產品采標證明;
  6、省級(含)以上法定檢測單位提供的產品質量性能測試報告;
  7、輔助材料(對申請表和必備材料未充分說明的情況作進一步說明,有利于了解情況,申報單位可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選擇提交)。一般包括:
  (1)鑒定證書或其他相當的技術證明材料;
 ?。?)由省(部)級(含)以上查新單位出具的近3年內的查新報告;若有環境污染的項目,需提交產品投產后實測的環保達標證明;若屬中外合資,應附股比說明;用戶使用意見;屬專利技術的產品需附專利證書,獲獎產品需附獲獎證明;
 ?。?)產品進入市場的證明材料;
 ?。?)出口產品須提交出口證明。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程序
  第八條  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初由省科技廳公布當年申報產品的受理時間。
  第九條  凡申請認定自主創新產品的企業,按要求向設區市或擴權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河北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申請表》并附所需材料;設區市或擴權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本級發展改革委(工業局)、財政局等部門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認定的產品及其材料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后上報省科技廳。
  第十條  對申請認定的產品,省科技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咨詢論證,對符合條件的產品予以認定,并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頒發“河北省自主創新產品證書”。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省自主創新產品,其有效期一般為三年。有效期滿,可再次申請認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建立自主創新產品信息反饋機制。自主創新產品生產單位應及時向產品使用部門了解產品的應用情況和存在問題,不斷加以改進和完善。有效期內,若產品狀況發生變化,生產單位應及時向省科技廳報告,對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產品,將取消其自主創新產品資格,并收回證書。
  第十三條  建立自主創新產品信用機制。在自主創新產品申報認定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詐手段騙取自主創新產品證書的,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撤消認定證書,從《河北省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中刪除并予以公告,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自主創新產品申請,并取消其自主創新因素而獲取的各種待遇。
  第十四條  建立自主創新產品統計制度。經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生產企業,每年10月份向所在地設區市或擴權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報送自主創新產品的銷售收入和再創新R&D經費投入情況,設區市或擴權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管理部門或有關人員不得泄露、非法占有申請認定產品的技術秘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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